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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实施日期] 2026-07-27
  4. [成文日期] 2026-07-27
  5. [发文字号] ----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6-07-27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朝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离场结算工作的通知

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有效预防和化解朝阳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离场工资结算劳动纠纷,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朝阳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项目,包括限额以上和以下各类工程项目。离场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因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规定订立用工协议,下同)到期终止、单方或经协商一致解除等原因,农民工离开相应工程项目不再继续在该项目施工,需离场结算工资的情形。

二、合同订立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与其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计酬标准、发薪周期、考勤计量、离场结算、工伤保险和维权渠道。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实名登记的,不得安排农民工进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常态化公示工资支付明细、法治维权渠道、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为农民工查阅提供便利。

三、实名考勤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落实对其招用农民工的用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确保考勤记录由农民工按月签字确认。无农民工签字或虚假的考勤记录不得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四、用工管理

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报送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当依法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设立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管,掌握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代发,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依法保存至少三年。

五、常规离场

分包单位或其所属施工班组、农民工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约定的工作任务结束,需办理离场结算的,分包单位应及时考核农民工考勤和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送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代发。总包单位直接用工的,参照办理。

六、临时撤场

分包单位或其所属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人在劳动合同未终止前单方或经协商一致解除,导致农民工临时撤场的,分包单位应及时核定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送总包单位足额代发。因临时撤场等客观原因延误核算工作量并导致无法全额结清工资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在离场结算确认单中书面约定暂未结清部分的支付期限,延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七、离场结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确保工资在农民工离场前或同时结清。总包单位不得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未经审计,或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存在纠纷等为由,拖延或拒绝办理离场结算。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总包单位报送工资表,导致总包单位无法代发结清工资的,分包单位依法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分包单位不支付的,由总包单位依法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工程项目转包或其他违法发包、分包情形导致无法离场结清工资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八、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总包单位按时足额代发(支付)工资,加强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因离场结算发生相关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总包单位及时向区人力社保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离场无法结清工资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垫付。

九、结算证明

农民工离场结清工资后,总包单位应当会同分包单位与农民工共同签署书面离场结算确认单,文书一式三份各方分别留存,农民工本人签字按印确认,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有条件的可通过拍照、视频方式留证,与文书一并纳入用工管理台账保存。各方因离场结算发生争议的,总包单位应组织及时协商核算,无争议部分应即时结清,有争议部分应在确认单中明确列明。

十、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依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履行工资离场结算责任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查处。离场结算发生争议的,相关单位未就实名制管理、用工管理台账等举证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属地街乡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特别是规下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工程项目许可备案制度,强化对离场结算情况的巡查,及时化解相关劳动纠纷。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离场结算确认单》示范文本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8日